刑法修整案(十一)关键罪名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整案(十一)关键罪名对比及解读
一、作恶汲取公多存款罪
(一)修整后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作恶汲取公多存款罪
作恶汲取公多存款或者变相汲取公多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责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他主要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责罚金;数额稀奇重大或者有其他稀奇主要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责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责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责罚。
有前两款走为,在拿首公诉前积极退赃,缩短损坏效果发生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责罚。
(二)修整前的规定
“作恶汲取公多存款或者变相汲取公多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他主要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责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责罚。”
(三)新旧条文对比
一是调整了附添刑,修改罚金数额以法定刑为主要参考按照且两者保持相对固定的立法模式,偏差罚金做上、下限规定。
二是新添“数额稀奇重大或者有其他稀奇主要情节”的定罪情节,将原有规定的两档定罪情节增补到三档,将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挑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确解决量刑档次过窄、杠杆作用不清晰的题目。
三是新添了从轻或减轻责罚的法定情形。作恶汲取公多存款罪属于涉多型经济作恶,社会危害性大,经历新添法定量刑情节能够鼓励作恶疑心人积极退赃,从而缩短受害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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